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蔡進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8,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