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九十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台中市○○路七八之六號二樓開設「美顏品味生活館」擔任經理之職,被告甲○○則是美顏品味生活館之美容師,從事油壓護膚之工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告隅到該館消費並指定由被告甲○○服務,原告在消費時,被告丙○○趁機告知「被告家中缺錢,而向該店借錢簽約二年」等語,被告丙○○並趁機向原告遊說,請求原告幫其贖身三十六萬元,被告又極力鼓吹、推銷VIP卡,KING卡及SPA等會員卡,原告應允購買VIP卡一張、KING卡三張及SPA卡一張共價四十六萬元,但所得到之各卡均係被告丙○○以假名「 黃韋竣 」名義製成各卡,故所謂之會員卡均係偽卡,被告甲○○(假名為 陳美薇 ,原告在消費期間被告均以假名行之,故原告僅知其人為陳美薇而不知其真名為甲○○),又以母親開刀急需用錢為由,要求原告買出場十天,費用共計十五萬元,以上三項均是被告設詞巧取詐偽,使原告陷於錯誤因失察而受騙,事後經原告發覺受騙而向被告索討,據被告丙○○供稱三十六萬元贖身費已還店,十五萬元母親醫療費用隨時可還,四十六萬元會員卡費要待公司方面撥下來即可返還。
(二)以上三筆款項均是原告以現金支付,由被告丙○○經手收取,既經被告承認事實之真實,乃為不爭之事實,被告之領受該款係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係屬不法取得,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使原告蒙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返還責任。
三、證據:提出錄音帶譯文影本一份、VIP卡、KING卡及SPA卡影本一份
、簽帳單影本八份、名片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二份、錄音帶一份、繳費單影本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議字第七九0號處分書影本一份等物。
乙、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均為被告丙○○所收取,被告甲○○分文未受,並未受有任何利益。又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觀之,本件應係原告與被告黃敬翔間之糾紛問題,與被告甲○○無關,且原告與被告丙○○間應係出於買賣關係而受有利益,亦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相符合。
(二)否認原告之主張。
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主張,我們公司沒有原告所稱之「出場費用」、「贖身費用
」,至於會員卡部份原告係向多家分店所申辦,並非全部向本店購買,本店僅係原告申辦之最後一家,辦卡係原告自願,被告丙○○並無強迫之意,而電話錄音之內容係因原告多次到店裡吵鬧,逼不得已才告知願與店裡接洽看看之安撫話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位於台中市○○路七八之六號二樓美顏品味生活館之經理,被告甲○○則是美顏品味生活館之美容師,從事油壓護膚之工作,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消費並指定由被告甲○○服務之際,被告丙○○趁機告知被告甲○○家中缺錢,而向店內借錢簽約二年,並遊說原告幫被告甲○○支付贖身費三十六萬元,同時又極力鼓吹推銷VIP卡、KING卡及SPA等會員卡,原告應允購買VIP卡一張、KING卡三張及SPA卡一張,合計四十六萬元,但所得到之各卡均係被告丙○○以假名「黃韋竣」名義製成之偽卡,被告甲○○另以母親開刀急需用錢為由,要求原告購買出場十天共計十五萬元,被告丙○○設詞巧取詐偽,使原告陷於錯誤因失察而受騙,事後經原告發覺受騙而向被告索討,據被告丙○○供稱三十六萬元贖身費已還店,十五萬元母親醫療費用隨時可還,四十六萬元會員卡費要待公司方面撥下來即可返還,上開款項原告均以現金支付,並由被告丙○○經收,被告丙○○、甲○○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前開款項,致使原告蒙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丙○○、甲○○負連帶返還責任。被告甲○○則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均為被告丙○○所收取,被告甲○○分文未受,並未受有任何利益。又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觀之,本件應係原告與被告丙○○間之糾紛問題,與被告甲○○無關,且原告與被告丙○○間應係出於買賣關係而受有利益,亦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相符合,否認原告之主張等語,資以為辯。被告丙○○則以美顏品味生活館並無原告所稱之「出場費用」、「贖身費用」項目,至於會員卡部分係原告先後向多家分店所申辦,並非全部向本店購買,本店僅係原告申辦之最後一家,辦卡係出於原告自願,被告丙○○並無強迫之意,而電話錄音之內容係因原告多次到店裡吵鬧,逼不得已才告知願與店裡接洽看看之安撫話語,另否認原告之主張等語,資以為辯。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甲○○之贖身費用三十六萬元係被告甲○○向其所借等情,則原告與被告甲○○間就前開三十六萬元部份,係屬借貸關係,被告甲○○取得系爭款項係本於借貸關係而取得,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以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甲○○返還,於法未合,洵屬無據;又原告主張被告丙○○要求代墊出場費十五萬元,表示日後退還等情,原告所述縱係屬實,則原告代墊出場費部分,顯係基於原告與被告丙○○間之委任關係或借貸關係而來,被告丙○○受領系爭款項並非無法律之原因,且被告丙○○否認要求原告代墊出場費之情事,原告對此亦無從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實;另原告主張被告丙○○告知申辦會員卡愈多,退費愈快,原告始申辦四十六萬元之會員卡等情,原告並未能舉證說明被告丙○○有何詐欺脅迫申辦會員卡之情事,則原告既出於自願而申辦多張會員卡,對於退費與否之問題,即屬原告與被告丙○○所屬之美顏品味生活館間之約定事項,被告丙○○取得原告申辦會員卡之費用,不論係出於買賣關係或係出於無名契約,被告丙○○取得原告申辦會員卡之會員,顯係基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關係。至於原告提出錄音帶、譯文影本、VIP卡、KING卡及SPA卡影本、簽帳單影本、名片影本、繳費單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議字第七九0號處分書影本等證物,由錄音帶內容,僅足以認定原告曾多次前往被告丙○○任職之美顏品味生活館要求返還前開款項,至於前開款項所依據之原因事實,尚無從據以推論,自無從資為有利之證據,而會員卡、簽帳單、繳費單、名片部份,僅能認定原告確有前往消費,申辦會員卡之事實,至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並無法資為具體說明之依據,況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查證結果尚無詐欺之犯罪嫌疑存在,原告在未能提出相關佐證之前提下,單純指述被告丙○○詐欺要求申辦會員卡、代墊出場費等情,自難採信為真實。綜上所述,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丙○○、甲○○之行為,並未該當於不當得利之法律構成要件,原告之主張,於法無據,要難准許。
三、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丙○○、甲○○應負連帶返還責任等情,原告並未能提出具體說明被告丙○○、甲○○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憑空要求被告丙○○、甲○○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負連帶返還責任,亦屬無據,要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返還九十七萬元之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