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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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婚字第9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餘1,500元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