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陳貞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恆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陳志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4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