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 蘇信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蔡千惠 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2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1,591元,應補繳裁判費16,38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郭玄義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