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 王耀乾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絹卿 、 胡本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絹卿、胡本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務必遵期繳費,逾期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