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於夜間││││││侵入住宅,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犯罪日期│92年9月初某日起至93年10月│92年9月初某日起至93年10月│93年8月11日│93年7月21日起至93年10月29│││29日止│29日止││日(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058號│度毒偵字第4058號│度偵字第13916、14941號│度偵字第170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763號│93年度訴字第1763號│93年度訴字第1886號│93年度易字第1310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2月16日│93年12月16日│94年1月21日│94年3月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763號│93年度訴字第1763號│93年度訴字第1886號│93年度易字第1310號││決├────┼─────────────┼─────────────┼─────────────┼─────────────┤││判決日期│94年1月31日│94年1月31日│94年2月26日│94年4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