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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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039號債權人 吳志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以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明確之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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