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簡龍君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被告 黎運 和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