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 張肇峻 相對人即失蹤人 林好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⑴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⑵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⑶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好自民國80年11月30日起自住處外出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0年,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孫,與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失蹤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5樓,有其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