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1851號、99年度執聲字第3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1次)、及轉讓禁藥罪(4次)等共1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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