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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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堯 見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 律師
葉展辰 律師 林珊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堯 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堯見因被訴殺人未遂、對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或因而致醫事人員重罪等案件(共3罪、被害人3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就被害人 施女 、蔡女部分,被告各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就被害人 陳女 部分,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4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致醫事人員重傷罪,所犯下開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5年6月、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告經本院法官於110年8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被訴之罪為殺人未遂罪嫌(計3罪),而被告持刀刺傷3位被害人,攻擊目的意在逃離負壓隔離病房,被告被訴之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社會通念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10年8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1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二、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以其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認無理由,無法照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