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上訴人 趙曉音 (即 趙林 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綺芳 (即 趙林隨 之承受訴訟人)
趙自強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趙自立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夢婷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上訴人 陳柔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曉音、趙綺芳、趙自強、趙自立、趙夢婷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即明。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趙林隨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見本院限閱卷第5頁),繼承人為趙曉音、趙綺芳、趙自強、趙自立、趙夢婷(下稱趙曉音等5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106頁)。趙綺芳、趙自強、趙自立、趙夢婷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趙曉音原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於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中表明願意承受訴訟(本院卷第88頁),惟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提出書狀,由本院送達於他造。爰依職權命趙曉音等5人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
法官周珮琦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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