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756,3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2,28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11,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