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時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時庭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時庭因有身心症傾向,而有解離及轉化現象,且因受精神障礙之病情因素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凌晨3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4段686號之7-11便利商店內,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店內商品,並置於自己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得手後旋離去,適為店員 黃若蕎 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若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時庭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若蕎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竊盜現場照片5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10-12頁、第14-19頁、第22頁、第26-28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時自承有精神疾病,且陸續於國泰醫院、臺安醫院就醫等語,有前開醫院病歷影本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6-97頁),復經本院將被告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實施精神鑑定結果,認被告:『長期於醫藥院所之精神科門診治療,症狀為情緒障礙及安眠藥物依賴,對人際關係敏感,易產生強烈及持久的異常反應,疑似有人格障礙症(如邊緣型人格障礙),被告於鑑定時表示,因服用安眠藥不清楚當時之行為,然根據被告於警局之筆錄,被告於案發後約1小時能接受警員之筆錄,被告當時無明顯意識混亂及心理生理功能失調(如步態不穩、說話不清等)之情形,故無法確認被告案發時之行為與「急性安眠藥物中毒」相關,然根據臺安醫院病歷記載,被告有解離及轉化現象,有身心症傾向,主治醫師得知被告之偷竊行為,判斷可能為病態性偷竊或解離現象,故本次鑑定雖無法確定被告行為時與「急性安眠藥中毒」相關,然被告案發行為時可能因精神障礙之病情因素,造成被告行為時衝動控制能力明顯障礙,故被告行為時應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有該院101年
4月18日北總精字第1010009419號函及所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足憑(見易字卷第164-166頁)。是衡諸被告之病史、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竊得之物品沒有要做任何用途,伊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等語(見速偵卷第8頁),堪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因上開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亦堪認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所有物品,顯見守法觀念欠佳,惟念及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且行竊後即被發覺,所竊物品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已減低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再被告係囿於精神疾病致其行為時衝動控制能力明顯障礙而為上開犯行,暨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臺幣)│├──┼─────────────┼──┼─────┤│1│倔強的人得不到幸福(書本)│1本│280元│├──┼─────────────┼──┼─────┤│2│GATSBY狂野塑型髮臘│1瓶│90元│├──┼─────────────┼──┼─────┤│3│德國百靈油│1瓶│520元│├──┼─────────────┼──┼─────┤│4│UNO髮霸造型玩霜│1瓶│99元│├──┼─────────────┼──┼─────┤│5│AXE魅力啟動香體噴霧│1瓶│209元│├──┼─────────────┼──┼─────┤│6│AXE激情放縱香體噴霧│1瓶│209元│├──┼─────────────┼──┼─────┤│7│TSUBAKI 思波綺 瞬間護髮露│1瓶│199元│├──┼─────────────┼──┼─────┤│8│指甲剪│1支│85元│├──┼─────────────┼──┼─────┤│9│ 小蜜媞 修護唇膏│2支│178元│├──┼─────────────┼──┼─────┤│10│DEARY蠟菊光澤潤唇膏│1支│79元│├──┼─────────────┼──┼─────┤│11│ 曼秀 雷敦 抗痘美白洗面乳│1瓶│125元│├──┼─────────────┼──┼─────┤│12│綠油精│1瓶│59元│├──┼─────────────┼──┼─────┤│13│媚比琳色計師持久眼線筆│1支│155元│├──┼─────────────┼──┼─────┤│14│AXE本能反應沐浴乳│4瓶│156元│├──┼─────────────┼──┼─────┤││合計││2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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