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鵬程萬里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本凱 被告甲○○
乙○○丙○○丁○○
樓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88,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