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4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2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於96年4月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