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25號
原   告  陳村溢
訴訟代理人  陳立行
被   告  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郭岱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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