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三號),本院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署公然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座椅壹張,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致其不堪使用」應補正為「足以生損害於新埤派出所」外,於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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