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2年1月19日死亡;另債務人丙○○之戶籍則設於南港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