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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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原告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孝宜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陳明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明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