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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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38號
原告乙○○被告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惟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道○段○○○號4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