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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