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提起離婚訴訟,業經本院98年度婚字第1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案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96年財產明細及所得資料,經核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及所得,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可採信。
三、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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