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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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訴人頤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 律師
陳志忠 律師乙○○被上訴人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權利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命兩造分別以「補充陳述狀」,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事實主張或抗辯部分,並聲明所用之證據(請使用與下載相同之標題符號),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五日,將該補充陳述狀提出於本院,繕本逕送他造:
壹、被上訴人方面:系爭停車場興建完成於何時?於委託上訴人經營前,有無自行
經營或交由第三人經營?如有,其起迄期間為何?經營之車位數量及營收情形如何?94年12月15日之點交,幾點幾分開始,幾點幾分完成?如果要
將八個停車塔之每項功能一一測試,須費時多久?對於上訴人抗辯當日事實上並未進行測試,僅為數量移交一節,有無爭執?試營運期間之起迄日為何(94年12月15日點交,試營運期間15
日,至12月29日屆滿,故契約期間自94年12月30日起算?)?廣運公司於94年12月29日將1、2、7、8號四個停車塔設定成「
滿車中」時(見上證1之97.12.29派工單),事前或事後有無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如為否定,何時知悉此事?廣運公司將1、2、7、8號四個停車塔之可用零件等拆至3、4、
5、6號四個停車塔使用,事前或事後有無徵得被上訴人同意?應提出95年3月8日會勘之相關內部簽呈、會勘報告等資料(含
接獲上訴人95年3月6日蘆市頤成字第950306號函〔上證2〕而以貴所95年03月13日北縣重事字第0950011531號函〔上證3〕回復之全部簽呈、函稿等資料)應提出貴所95年04月03日北縣重事字第0950015272號函(上證
4)之內部簽稿及93年03月30日前往會勘之內部簽呈、會勘報告等資料(含接獲上訴人95年3月28日蘆市頤成字第950328號函〔上證2〕而為處理之全部簽呈、函稿等資料,及該函說明二㈡之「本所已要求製造業者二周內完成」之資料)。
應提出貴所95年04月11日北縣重事字第0950016502號函(被上證六)之內部簽稿及說明該函說明二所示資料來源。
應提出貴所95年05月17日北縣重事字第0950022182號函(上證
12)之內部簽稿等資料(含該函主旨所示「並已進行採購作業」之資料)。
上訴人抗辯邦群公司95年4月17日出具之「修理調查報告書」
係直接傳真給 王忠順 先生一節(見上證11),有何意見?上訴人抗辯系爭契約第二條之約定因有違民法第247條之1規
定而無效部分,有何意見?第七條之㈨第二項「前項設備及零件逾使用年限損耗,可向
甲方告知請求或申請汰舊更新」約定中之「零件」何指?
貳、上訴人方面:在法律適用之權利主張抗辯,是否僅為下列各項:
㈠可拒付權利金,被上訴人終止契約自不合法:
⒈準用民法第423條規定,被上訴人所交付之停車場設備,自
始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經其多次催告修護改善,未獲置理,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
⒉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停車場有瑕疵,有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情事,其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㈡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因有違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
㈢縱認伊無理由拒繳權利金,有遲延給付情事,然伊尚有履約
保證金181萬元足以抵付權利金(租金)至95年5月13日,即伊應自95年5月14日起,始開始積欠權利金(租金)。則被上訴於同年6月16日主張終止系爭契約,亦與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自不得發生終止契約之效果。
㈣如謂伊應負給付責任,保證金181萬元亦可扣除。
㈤是否尚有其他權利主張之抗辯?上開㈠⒈認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與可拒付權利金或被上訴
人終止系爭契約不合法之抗辯間,如何為法律上之連結?又⒉認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上開㈡⒉之瑕疵、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等抗辯,是否援引
民法上有關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等所可主張之權利作為預備抗辯(即倘本院認定被上訴人之終止契約為合法時)?其法律上如何連結?上開㈢是否還要抗辯?上開㈣是否為抵銷抗辯?對於被上訴人請求之權利金4,524,999元(1,508,333×3)、
違約金826,567元(455,517+277,533+93,517)、相當權利金1,483,194元等三部分,就其金額之計算有無爭執?對於被上訴人請求之代墊超收租金及押租金等482,671元、水
電費136,835元(30,794+99,091+6,968)二部分,就其事實及金額之計算有無爭執?試營運期間之起迄日為何?廣運公司於94年12月29日將1、2、7、8號四個停車塔設定成「
滿車中」時,是否應上訴人之要求?有無經被上訴人同意?廣運公司將1、2、7、8號四個停車塔之可用零件等拆至3、4、
5、6號四個停車塔使用,事前或事後有無徵得被上訴人同意?第七條之㈨第二項「前項設備及零件逾使用年限損耗,可向
甲方告知請求或申請汰舊更新」約定中之「零件」何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