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㈡、提出聲請人96年9月27日起至今之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資料。
㈢、提出聲請人投保新光新長安終身壽險及新光防癌健康終身保險之相關資料證明。
㈣、提出聲請人任職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及薪資證明。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