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詳為表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聲請狀後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表明其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而其於必要支出一欄內,載明扶養子女費用,然並未表明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姓名、人數、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且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記載聲請人之債務人為其本人,而債權人清冊則空白未記載,凡此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規定不符。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