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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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葉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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