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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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債權人 玉山 當鋪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務人 陳茂林 即 陳省粒
丘德爭
一、債務人陳茂林即陳省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茂林即陳省粒、 邱德爭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