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5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甲○○相對人己○○特別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甲○○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非訟能力有欠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裁定選任丁○○為相對人於本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卷宗核閱綦詳,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婚後從事捕魚工作,但三天捕魚兩天曬網,並未認真工作,且相對人有賭博惡習,有錢即即外出賭博,沒錢時就賦閒在家,未盡扶養及照顧聲請人之責,家庭支出開銷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之配偶戊○○負擔,相對人之部分賭債亦係由妻兒清償,且相對人還曾因沒錢花用而偷拿家中金子出去賣,是相對人顯有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四、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乙○○、甲○○之父親,有戶籍謄本2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查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現為安平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開案服務中之個案,於110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1件為證,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8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092849號函1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綦詳,堪認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活,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負有扶養義務。
五、又查聲請人乙○○、甲○○主張相對人婚後從事捕魚工作,但三天捕魚兩天曬網,並未認真工作,且相對人有賭博惡習,有錢即即外出賭博,沒錢時就賦閒在家,未盡扶養及照顧聲請人之責,家庭支出開銷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之配偶戊○○負擔,相對人之部分賭債亦係由妻兒清償,且相對人還曾因沒錢花用而偷拿家中金子出去賣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哥哥丙○○證述綦詳(詳見本院111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堪予採信。
六、綜上,相對人於聲請人乙○○、甲○○尚未成年時,對於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相對人卻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揆諸前開規定,現命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聲請人主張應免除渠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乙○○、甲○○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渠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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