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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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淑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於97年12月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本次區分所有權人分配停車位後,除住戶互相協議更改外,不再另作更動作業決議無效」的部分上訴,屬於因財產權訴訟。但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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