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莊雯惠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56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