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英哲 代理人 許洋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羅英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0年12月2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