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二二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舉發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280公里北向處,因「駕照逾期(88.6.7)」違規並代保管逾期之駕照乙枚,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本所遂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改裁受處分人「持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本人因駕照被註銷,只因在信件送達時本人並未住在「十甲東路」,因為那段時間工作不順房子被銀行查封,並沒有住在「十甲東路」,那裡只有偶爾才回去拿信件,因為我是住公寓,管理員幫忙簽收,本人並未收到,如果有收到,我一定會去處理,自從房子被銀行查封後,我都住在我父親那,也就是現在居住的地方「台中市○○區○○路」,監理所寄到的信,我有收到一定會把它處理好,而且現在沒有駕照找工作很不好找,工作不穩定希望能使我拿回駕照,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本件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280公里北向處,因「駕照逾期(88.6.7)」違規,為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並代保管逾期之駕照乙枚,異議人未依該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原舉發機關遂製發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以受處分人因「持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違規並逾期到案,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等情,受處分人固不否認,然辯稱:因駕照遭註銷當時伊並未住在「十甲東路」所以沒有收到台中區監理所註銷其駕駛執照之處份通知,故不知駕照遭註銷云云,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汽車有任何異動,應依規定申報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定有明文。足見汽車所有人之地址如有變更,該所有人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義務。經查: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因中監稽違車易字第00-00000000號裁決書,依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登記地址即「台中市東區十甲東巷二四弄七號四樓之一」經多次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仍未到案,此有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監稽違車易00-00000000-0號易處處分書、中監稽違車二字第00-00000000-0號易處處分書、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87-0321字號、中華民國郵政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回執四份及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中市西屯戶字第0940002910號函等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先前所為註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處分之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無誤。從而,受處分人既有持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違規之事實,原處分機關在受處分人逾期到案之情況下,依法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