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五號聲請人 趙泗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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