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告 陳文松

簡文亮

吳宗澤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0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 律師

被告 吳曉莉

吳思慧

吳宛珍

吳宗旗

吳宗茂

吳志偉

吳宛庭

簡堉芳

簡淑珍

彭阿月

周坤添

周世明

周士玉

周瑛雅

陳貴香

陳文成

陳貴雪

陳瑞娥

盧文英

盧嘉鴻

盧美娟

吳金龍

林昭華

林世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9至12標的所在欄關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10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10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參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起訴狀附表一(見該卷卷一第31-32頁)及原證一土地登記謄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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