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田淇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翠莉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
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