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田淇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翠莉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
  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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