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45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原名: 洪乙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洪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原名:洪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通知認證書及送達證書影本。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