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指定辯護人乙○○被告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己○○指定辯護人甲○○ 右列 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