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
許巍騰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五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