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岡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