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明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
┌─┬─────┬─────┬──────┬──────────┬────────────┐│編│罪│宣│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拾│97年8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月│││毒品│月││法院97年度訴│月24日│年度上訴字第94│22日││││││字第4641號││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拾│97年9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月│││毒品│月││法院97年度訴│月24日│年度上訴字第94│22日││││││字第4641號││號││├─┼─────┼─────┼──────┼──────┼───┼───────┼────┤│3│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捌│97年8月12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月│││毒品│年││法院97年度訴│月24日│年度上訴字第94│22日││││││字第4641號││號││├─┼─────┼─────┼──────┼──────┼───┼───────┼────┤│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捌│97年9月6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月│││毒品│年││法院97年度訴│月24日│年度上訴字第94│22日││││││字第4641號││號││├─┼─────┼─────┼──────┼──────┼───┼───────┼────┤│5│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玖│97年7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5月│││毒品│年││法院97年度訴│月28日│年度上訴字第53│27日││││││字第4034號││3號││├─┼─────┼─────┼──────┼──────┼───┼───────┼────┤│6│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7年7月12日│臺灣板橋地方│97年11│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5月│││毒品│年││法院97年度訴│月28日│年度上訴字第53│27日││││││字第4034號││3號││├─┼─────┼─────┼──────┼──────┼───┼───────┼────┤│7│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7年11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98年8│臺灣板橋地方法│98年9月│││毒品│年││法院98年度訴│月31日│院98年度訴緝字│24日││││││緝字第226號││第226號││├─┼─────┼─────┼──────┼──────┼───┼───────┼────┤│8│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7年11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98年8│臺灣板橋地方法│98年9月│││毒品│年││法院98年度訴│月31日│院98年度訴緝字│24日││││││緝字第226號││第226號││├─┼─────┼─────┼──────┼──────┼───┼───────┼────┤│9│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拾│97年10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98年9│臺灣板橋地方法│98年10月│││毒品│年││法院98年度訴│月30日│院98年度訴字第│19日││││││字第3090號││3090號││├─┼─────┼─────┼──────┼──────┼───┼───────┼────┤│10│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捌│97年10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98年9│臺灣板橋地方法│98年10月│││毒品│年││法院98年度訴│月30日│院98年度訴字第│19日││││││字第3090號││3090號││├─┴─────┼─────┴──────┴──────┴───┴───────┴────┤│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7、8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9、10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