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債權人 張潔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嘉宏 (即 呂瑞雯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被繼承人呂瑞雯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票據超過提示期限)。
二、提出被繼承人呂瑞雯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表明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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