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