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債權人 賴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蓮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債權人 陳素真 部分)。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素真)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莊蓮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