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39萬7,440元(計算式:178.4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7萬1,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巷0號及同段3號房屋課稅現值2萬1,500元及1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6,880元,至就其併受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若提起上訴,則不併計其價額;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