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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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榮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預備用以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民國98年12月5日為公職人員苗栗縣縣議會議員之選舉投票日, 葉益男 為其中第3選區(即通霄鎮、苑裡鎮)之候選人。甲○○則為葉益男之伯父。甲○○為使葉益男當選,竟與丙○○(另為判決)共同基於賄選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甲○○提供資金,由丙○○獨自1人或與有犯意聯絡之乙○○(上2人另為判決;其分工詳如附表行為人欄之記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如附表所示就該選區有投票權之 何文德郭秀英劉綉梅林文連鍾金池鄭景仁李王淑 珍、 張宗雄 、陳 蔣雪 霞、 吳美容張香陳雲鶴陳春桐康守忠鄭清竹呂文欽林光雄黃英毅 等人,以1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對價,按各該人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數,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並均約定渠等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給葉益男。其後丙○○尚餘與甲○○共同預備供交付賄賂之現金2萬9,000元(已扣案,此部分仍在原共同集合犯意範圍內,但乙○○之犯意聯絡則不及於此部分)。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何文德、郭秀英、劉綉梅、林文連、鍾金池、鄭景仁、李 王淑珍 、張宗雄、陳 蔣雪霞 、吳美容、張香、陳雲鶴、陳春桐、康守忠、鄭清竹、呂文欽、林光雄、黃英毅於偵查中所證相符,並有交付何文德、郭秀英、劉綉梅、林文連、鍾金池、鄭景仁、李王淑珍、張宗雄、陳蔣雪霞、張香、陳雲鶴、陳春桐、康守忠、鄭清竹、林光雄、黃英毅之賄賂計7萬3,000元及丙○○與甲○○共同預備用以交付之賄賂2萬9,000元均經扣案,足為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其與丙○○、乙○○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與丙○○為本件犯行後,尚餘現金2萬9,000元,依此類犯罪之常情,其所餘款項仍係預備繼續供交付賄賂之用,惟其因仍在同一集合犯意內之預備行為,故不另論罪。而被告甲○○所犯本件賄選犯行,法定最低刑度為3年有期徒刑,惟其行為時已近80歲,與候選人間又為伯姪關係,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並避免刑罰過苛,應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檢察官亦同此見解,故依刑法59條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並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認為品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證。被告交付賄賂罪部分,雖非大規模計畫性之買票,但其影響亦非僅是單一對象,而有18人之多(不含渠等有投票權之眷屬),惟被告甲○○與侯選人本有伯姪關係,主觀上希望葉益男當選本是人情之常,雖其於偵查中未坦承犯行,但於審判中已認罪,未為無益爭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並依選罷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3條之規定,於主刑之後,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期間。扣案預備用以交付之賄賂2萬9,000元部分,則依選罷法第99條第3項規定沒收。至已交出之賄賂款項,應依上開條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沒收或追徵其價值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本件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末查被告先前並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所受本件應執行刑之宣告又在2年以下,符合得以宣告緩刑之規定;被告甲○○已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苗栗分會(下稱更保會苗栗分會)繳交20萬元,表示其悔過之意,有更保會苗栗分會之收據附卷可查,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無再犯之虞,爰依法於被告應執行之主刑後(緩刑效力依法不及於從刑)為緩刑4年之宣告,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3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7條第2、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編│行為人│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額│有無扣案│備註││號│││││(新臺幣)│││├─┼───┼───┼─────┼─────┼─────┼────┼──────┤│1│丙○○│何文德│98年11月26│苑裡鎮舊社│6,000元│有││││││日至28日間│里7鄰89之││││││││某日晚間8│5號( 鄭楓 ││││││││時許│仔住處)││││├─┼───┼───┼─────┼─────┼─────┼────┼──────┤│2│同上│郭秀英│同年月27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下午4時許│里7鄰152│││││││││號前││││├─┼───┼───┼─────┼─────┼─────┼────┼──────┤│3│同上│劉綉梅│同年月27日│苑裡鎮舊社│5,000元│有││││││晚間8時多│里7鄰89之│││││││││5號(鄭楓│││││││││仔住處)││││├─┼───┼───┼─────┼─────┼─────┼────┼──────┤│4│同上│林文連│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上午11時許│里5鄰152│││││││││之2號││││├─┼───┼───┼─────┼─────┼─────┼────┼──────┤│5│同上│鍾金池│同年月27日│苑裡鎮舊社│8,000元│有││││││至28日間某│里15鄰產業││││││││日下午4時│道路上││││││││多│││││├─┼───┼───┼─────┼─────┼─────┼────┼──────┤│6│同上│鄭景仁│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7,000元│有││││││傍晚│里5鄰55之│││││││││1號前││││├─┼───┼───┼─────┼─────┼─────┼────┼──────┤│7│同上│李王淑│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珍│晚間6時許│里成安巷22│││││││││號││││├─┼───┼───┼─────┼─────┼─────┼────┼──────┤│8│同上│張宗雄│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晚間7、8│里15鄰166-││││││││時許│3號門口││││├─┼───┼───┼─────┼─────┼─────┼────┼──────┤│9│丙○○│陳蔣雪│同上│苑裡鎮舊社│4,000元│有││││乙○○│霞││里15鄰166-│││││││││4號││││├─┼───┼───┼─────┼─────┼─────┼────┼──────┤│10│同上│吳美容│同上│苑裡鎮舊社│4,000元│無│││││││里15鄰166-│││││││││6號( 劉素 │││││││││鑾住處)││││├─┼───┼───┼─────┼─────┼─────┼────┼──────┤│11│同上│張香│同上│苑裡鎮舊社│5,000元│有│││││││里15鄰166-│││││││││12號門口││││├─┼───┼───┼─────┼─────┼─────┼────┼──────┤│12│丙○○│陳雲鶴│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晚間│里15鄰166-│││││││││7號││││├─┼───┼───┼─────┼─────┼─────┼────┼──────┤│13│丙○○│陳春桐│同年月29日│苑裡鎮舊社│1,000元│有││││乙○○││上午8時許│里15鄰166-│││││││││13號││││├─┼───┼───┼─────┼─────┼─────┼────┼──────┤│14│丙○○│康守忠│同年月28日│苑裡鎮舊社│4,000元│有││││││至29日間某│里7鄰153││││││││日上午│之9號││││├─┼───┼───┼─────┼─────┼─────┼────┼──────┤│15│同上│鄭清竹│同年月29日│苑裡鎮舊社│6,000元│有││││││晚間8時多│里7鄰89之│││││││││5號(鄭楓│││││││││仔住處)││││├─┼───┼───┼─────┼─────┼─────┼────┼──────┤│16│同上│呂文欽│同年月底某│苑裡鎮舊社│1萬元│無│從呂文欽積欠│││││日下午3時│里3鄰32之│││丙○○之割稻│││││至4時許│1號│││工資中扣抵│├─┼───┼───┼─────┼─────┼─────┼────┼──────┤│17│同上│林光雄│同年月30日│苑裡鎮舊社│3,000元│有││││││上午9時許│里丙○○耕│││││││││作之農田││││├─┼───┼───┼─────┼─────┼─────┼────┼──────┤│18│同上│黃英毅│同年月30日│苑裡鎮山腳│5,000元│有││││││晚間9時許│夜市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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