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玉山小 瑪莉 變異體」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現金新臺幣叁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3
1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期滿。扣案之「玉山小瑪莉」IC板1塊、「玉山小瑪莉」機台1台、賭資新臺幣(下同)3,350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0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玉山小瑪莉變異體」1台(含IC板1塊)、賭資現金3,350元,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