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許榮富 被告 鍾秋鄉 被告 許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許智瑋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許榮富、鍾秋鄉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6,64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4.12㎡×公告土地現值34,5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29,500元=5,15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