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 張簡秀晃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22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2年10月2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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